(2015)单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北京德兴泰商有限公司诉白莹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北京德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侯村村委会北500米,机构代码:66156772-3。法定代表人:谢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刚,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莹莹,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单县南城办事处友谊路纱厂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德兴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莹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德兴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兴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德兴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长战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人民陪审员 袁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