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执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卫东、贵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056-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贵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卫东、贵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卫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的房产(房地权泾川20**字第012817号)及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泾国用(2008)第772号]。因被执行人王卫东、贵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卫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的房产(房地权泾川20**字第012817号)及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泾国用(2008)第77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许道锋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