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都兴、彭振山等与顾绍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都兴,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彭振山,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刘成利,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顾绍庆,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王都兴、彭振山、刘成利申请执行顾绍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顾绍庆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阿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多哈德尔别克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米 热 别 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海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