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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奇可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政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奇可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政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可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周鸣。被执行人吴政鑫,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可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政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政鑫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可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832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政鑫名下位于汕头市××路×号×房产,但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政鑫名下位于汕头市××路×号×房产已被查封,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