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07号原告: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与采石路交口淝河五金机电广场F区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898760-2。法定代表人:郭炳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檀军,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因被告李涛下落不明,原告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亮人民陪审员 胡正玲人民陪审员 夏明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宣圣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