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敖与黄宇、林格铆钉江苏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乙,黄某,林格铆钉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0623号原告李乙。法定代理人李甲。委托代理人高锦旗、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被告林格铆钉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李口街(道口工业园C区7栋、8栋)。法定代表人魏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青海湖路73-76号二层、77-78号1-2层。负责人胡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浩,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乙诉被告黄某、林格铆钉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格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宿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翟丽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乙的委托代理人曹燕、被告大地财保宿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林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乙诉称:2014年11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黄某驾驶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泗阳县李口镇驶往泗阳县城,沿泗阳县“众裴一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KM+37M处,撞到同向左转弯李新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李新楠及同车人李乙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新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黄某驾驶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大地财保宿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12080.4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94元;3、交通费1000元;4、护理费4800元(60×80);5、营养费600元(60×10);6、残疾赔偿金68692元(34346×20×10%);7、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92766.48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为55594.87元(55659.88-65.01);被告黄某承担超出保险部分的医疗费4832.19元;鉴定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大地财保宿迁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交强险限额已经赔付完毕,对于本次原告损失被告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以正式票据为准,被告公司垫付原告65.01元,应当予以扣除;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护理费标准偏高,同意按60元每天计算,期限无异议;伤残赔偿金因原告为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交通费偏高认可300元;因交强险已经赔付完毕,商业险内不承担精神抚慰金。被告黄某、林格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黄某驾驶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泗阳县李口镇驶往泗阳县城,沿泗阳县“众裴一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KM+37M处,撞到同向左转弯李新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李新楠及其同车人李乙受伤,车辆损坏。原告李乙受伤后至泗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住院期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4日,花费医疗费11297.68元。期间至泗阳县中医院门诊,支付医疗费220元,至淮安市中医院门诊,支付医疗费273元。2015年1月4日至泗阳县人民医院门诊,支付医疗费307元,2015年3月2日至泗阳县人民医院门诊,支付医疗费202.8元。李新楠经泗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26日死亡。本事故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李新楠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李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与被告黄某签字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有关受害者就医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本应当由受害者承担的部分也由侵权方予以承担,具体根据保险赔付结果决定。2、侵权方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受害者额外经济补偿计人民币50000元。3、受害方接收调解结果后,同意该事故就此了结,不再主张其它任何权利。4、受害人李乙后续如有伤残,有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再向侵权方主张额外补偿。被告黄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实际给付原告方50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及宿迁市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脑外伤后综合征。原告支付鉴定检查费2628元。宿迁市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乙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等伤,治疗后遗留脑外伤综合症,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损伤后营养期限60日,护理期限为60日。原告支付鉴定检查费1630元。李乙,男,2004年5月2日出生,就读于泗阳县育才双语学校2010级(小学五年级),于2014年12月30日休学。另查明:被告黄某驾驶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林格公司,被告黄某系被告林格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且被告黄某驾驶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大地财保宿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被告大地财保宿迁公司已赔付事故另一受害人李新楠亲属167945.17元,其中交强险医疗及死亡伤残限额内120000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47945.17元。另被告大地财保宿迁公司已赔付原告李乙65.01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本院(2015)泗民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泗阳县人民医院病案材料,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淮安市中医院医疗费票据、泗阳县中医院医疗费票据,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宿迁市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泗阳县育才双语学校的学籍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院对原告损失作如下分析:1、医疗费,原告主张12080.4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594元;3、交通费,结合原告就医时间、地点、次数,本院酌定500元;4、护理费,结合本地护工工资标准,本院支持4800元(80元/天×60天);5、营养费600元(10元/天×60天);6、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告大地财保宿迁公司辩称原告户籍地为农村,应按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原告就读于泗阳县育才双语学校,故本院按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持残疾赔偿金,即68692元(34346元/年×20年×0.1);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本院酌定3000元。以上损失合计90266.48元。在本起事故中另一受害人李新楠一案中,被告大地财保宿迁公司交强险医疗及死亡伤残限额已赔付完毕,本案中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即52294.88元【(90169.48元-3000元)×60%-65.01元】,依据被告黄某与原告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除被告大地财保宿迁公司赔付的医疗费外,剩余医疗费4832.19元应由被告黄某予以赔偿,黄某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乙各项损失52294.88元;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乙各项损失4832.19元;三、驳回原告李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2元,鉴定费4238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504元。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青第1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