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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贺某甲、王某乙、强某某、贺某乙、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贺某甲,王某乙,强某某,贺某乙,臧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贺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强某某。被告贺某乙。被告臧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贺某甲、王某乙、强某某、贺某乙、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武秀杰审 判 员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旺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