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贺某甲、王某乙、强某某、贺某乙、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贺某甲,王某乙,强某某,贺某乙,臧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贺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强某某。被告贺某乙。被告臧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贺某甲、王某乙、强某某、贺某乙、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武秀杰审 判 员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旺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