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二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曰文犯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赵曰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二复字第13号被告人赵曰文,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莱芜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孟凡鹏、宋建利,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曰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莱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曰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本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依法为被告人赵曰文指定了辩护人。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应取消限制减刑;被害人有过错”等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赵曰文和亓某戊(女,24岁)于2014年3月结识相恋,5月份开始同居,7月中旬亓某戊怀孕。8月2日,双方父母见面商谈结婚、买房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8月4日,亓某戊与家人到赵曰文在济南的租房处拿走亓某戊个人物品,同时拿走赵曰文钱包内4900元现金,亓某戊还用赵曰文手机支付宝转账归还个人银行透支款1000元。8月6日,亓某戊做了流产手术,次日告知了赵曰文,并提出分手。赵曰文心中不快,逐渐萌生先杀死亓某戊然后自杀的想法。8月10日,赵曰文先后从济南大润发超市洪楼店、银座超市洪楼店购买多用刀、单刃匕首各一把,8月11日上午8时许,携带两把刀具到莱芜市莱城区亓某戊父母租房处。因与亓某戊母亲杜某(女,殁年56岁)协商婚约不成,言语冲突,赵曰文先后持单刃匕首、菜刀、多用刀捅刺、砍击杜某头部、胸部、上肢等部位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其间,亓某戊上前阻拦时被赵曰文持刀砍伤手部、上臂、头部等多部位。后亓某戊逃出家门,赵曰文持刀追赶未果,随即逃窜。经鉴定,杜某系被他人用锐器捅刺左胸部致肺动脉、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亓某戊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赵曰文在泰莱高速路上电话报警投案,公安机关闻警赶到后将其带走。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复核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亓某戊陈述,我与赵曰文2014年3月份通过百合网认识,见面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确定了恋爱关系。5月份,我俩在济南室租房同居。7月中旬,我俩到齐鲁医院作妇科检查,发现我已怀孕40多天,就商量订亲结婚事宜。第二天,我俩来到麻湾村父母租住的地方。父亲一见他感觉也不错,但一听说我怀孕父母很不高兴,最后提出要求希望我俩在莱芜买房居住。过了几天,我和姐姐去了滕州赵曰文家,赵曰文坚持让我和姐姐住下,我们坚持不住,为此还与姐姐吵了几句,我和姐姐都很生气。8月2日,赵曰文带着父母与我父母见了面,双方一见面就因为在哪买房子的问题争吵不休,最后双方妥协,决定在济南买房子。8月4日下午,我和父母、姐姐、姐夫到了济南租房处,赵曰文正好在家,家人在和赵曰文说话,我就去收拾东西,把赵曰文钱包里的4900元拿走了。8月6日下午,我和姐姐到市医院妇科把孩子打掉了,赵曰文打电话时我告诉他,摔了一跤,孩子没保住。8月9日、10日两天,我接过赵曰文打来的电话,他以后再打电话、发短信,我没有接,也没回短信。8月11日上午7点左右,赵曰文来到父母租房处,家里只有我和母亲在家。母亲因不满赵曰文家庭的做法,就说了赵曰文几句。赵曰文让我去卧室休息,说与母亲单独说几句话。他们说了几句话,就听着母亲突然喊了起来。我起身跑过去,看到赵曰文拿着一把水果刀不停地刺我母亲,就上前推赵曰文但推不动,就用身体护着母亲,母亲坐倒在地上。赵曰文又拿起一把菜刀继续砍我母亲,我赶紧跑到卧室给姐姐亓某甲打电话求救。从卧室出来跑到院子里,看到母亲倒在地上抱住赵曰文,赵曰文拿着菜刀砍母亲的后脑勺和后背。我就上前拉他们。赵曰文砍了我左耳后部一刀,左侧肩膀一刀,左手背一刀,我就跑出大门外,一直往东又往南跑。往跑时回头看到赵曰文在我身后的十字路口停顿了一下,没再往前追。我跑到邻居家告诉他们赵曰文砍人了,邻居就打了110和120电话。(二)证人证言1.亓某甲(被害人杜某长女)证实,2014年8月11日8时左右,我接到妹妹亓某戊的求救电话,叫着一个人就往家跑。一进院子,看到母亲趴在台阶下面,面朝下,身下有一滩血,叫她没有反应,用手放在鼻子位置,已经没有呼吸了。母亲两侧脸上都有伤,头后侧也有伤,都露出骨头了。警察来了后才看到妹妹亓某戊,她右手手面有一处伤口,都看到骨头了,左耳上面还有一处伤口向外流血。妹妹和赵曰文处朋友六七个月了,妹妹也怀孕两个多月。一个月前,赵曰文到莱芜见了我父母,过了几天,我和妹妹到滕州见了赵的父母,又过了一段时间,赵曰文的父母到莱芜与家人商量妹妹和赵曰文订亲的事,因为房子的问题双方没有谈成。前两天,妹妹说和赵曰文说自己不小心跌倒,孩子没有了,后又说她已经和赵曰文说以后不再联系了。2.郭某证实,2014年8月11日上午8时左右,卖“太阳雨太阳能”的女邻居跑到我门头让我帮忙去救人,就拽着她向她说的地方跑。一进大门,就看见一个老太太趴在台阶下面,头朝南,脚还在台阶上,胳膊上有刀伤,身下有一滩血,她在地上一点反应都没有,就赶忙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3.亓某乙(被害人杜某之夫)证实,案发那天上午9时许,大女儿打电话说家里出大事了,赶回来后大女儿说,她娘被那个孩子(赵曰文)砍死了。并证实,二女儿处了一个对象,到家见了我和老伴。过了几天他的父母也到了莱芜,谈买房子的事情没谈成。我和老伴就不让二女儿和那个孩子联系了,后那孩子给二女儿打电话,老伴没让女儿接。4.亓某丙(被害人杜某女婿)证实,案发那天接到电话回去后,就见亓某戊左手背有一道大口子,身上也有很多血,岳母趴在北屋门口,满脸是血。同时证实赵曰文和亓某戊谈恋爱,双方家庭对在枣庄买房子,还是在莱芜买房子有分歧。5.张某甲、曹某甲、曹某乙证实,案发那天上午8点40分许,从院子外跑进来一个女青年,她披头散发,满脸是血,说她滕州的男朋友要杀她,求报警。曹某乙赶忙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6.曹某丙证实,案发那天8点多,在村中心街桥东边,看到一个女青年边喊救命边往东跑,后面跟这个男青年,那青年浑身是血,手里拿着一把带血的刀,在撵那个女青年,他见那个女的又往南跑撵不上了,就沿着路向东跑,在离桥百十米的地方向南拐进玉米地了。7.曹某丁证实,案发那天8点20分许,在家里听到外面有个女的咋呼“杀人啦,救命!”,出大门往西看,见魏某家门口有几个妇女在议论,大门外地上有血。进魏家一看,见台阶上躺着一个人,浑身是血,一动不动,屋里和趴着的地方全是血。8.董某证实,案发那天8点半左右,听到街上一个女的喊,到大门外边往西看,见那个租房的大女儿在大门口。后听人说一大摊血,人不行了。后急救车上的医生说人不行了。9.曹某戊、李某甲、丁某、蔺某均证实,在麻湾村租房住的杜某被人杀死在院子里,听说是被她二女儿谈恋爱的小青年杀害的。10.曹某己证实,案发那天8点多,我正在地里锄草,看到路南侧玉米地里一个男青年在往东跑,后听人说村里有人被杀了。11.张某乙证实,我是一个莱芜到济南拼车的司机,同行的还有另一个司机叫小崔,2014年8月11日早晨5点从济南出发到莱城,两人各拉了几个乘客。到了雪野高速路出口,小崔车上下来一个小青年到了其车上,说是去国贸,上车时记得他提着一个手提包。到了国贸他下了车,我开车就走了。12.崔某证实,我是一个莱芜到济南拼车的司机,同行的另一个司机叫张某乙,2014年8月11日早晨5点从济南出发到莱城,两人各拉了几个乘客。到了雪野高速路出口,那个提着手提包从洪楼广场上车要去国贸商场的小青年就到了张某乙的车上。13.刘某证实,8月11日早上7点多钟,一个身高1.7米左右、短发、戴着眼镜、身材瘦瘦的、上身穿T恤衫、手提电脑包的男青年搭我的出租车到高庄,在他的指引下,我把他送到了麻湾崖村。14.许某证实,8月11日8点多,我在泰莱高速路上行驶,当走到鄂庄桥不远的地方,一个浑身是血的男青年拦车,说有人追他让我报警,我停车拨打110报警电话。这个男青年身高1.7米左右,较瘦、长脸、短发,身穿半袖T恤,前胸很多血,不是莱芜口音。15.亓某丁证实,8月11日早晨8点半左右,我在泰莱高速路北侧车道上打扫卫生,突然身后一个人说话,求我拨打电话报警求助,看到这个手掌受伤、前胸很多血、没穿鞋子男青年,我有点害怕,就把手机给了他。他自己打了求助电话,然后就坐在路边上。接着,有人打我电话,问在什么位置,我就告诉了他在吴家楼正北的高速路上。过了几分钟,那个男青年,又求我打110,说他快撑不住了,要求快一点。刚打完电话警车就来了,把这个男青年带走了。16.吕某、魏某证实,出事的房子是我姐夫卖给我们的,因为有房住,所以把它租赁给了一个叫亓某甲的,亓某甲的父母在那里住。17.李某乙证实,历城区室是我租赁的,因条件不好就转租给别人。赵曰文和他几个朋友合租了这套房子。18.邢某证实,我是济南银座商城洪楼店的工作人员,主售不锈钢厨具,2014年8月10日下午7时许,一个24岁左右的男青年从我店中购买了一把“美珑美利”牌高端厨房水果刀,这把刀是样品,很锋利。19.吴某证实,2014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接120指令,前往高庄办事处麻湾崖村救治伤者。到了地方,见一个老太太趴在台阶上,叫她没反应,经诊断,发现她瞳孔已散大,没有呼吸心跳,颈动脉没有搏动,已经死亡了。(三)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莱城公(刑)勘【2014】K371201000000201408002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莱芜市莱城区亓某甲租住处。该租住处为一封闭院落,大门位于院东南部,大门向东至曹某丁家院子大门南侧水泥路上见大量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13处,自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至13号)。亓某甲租住处大门框东上部见一门牌,××”字样,进大门向北有一影壁墙,影壁墙南侧地面上有一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该点状血迹东距东院墙98cm、北距影壁墙78cm。客厅门位于南墙西部,门南侧为水泥台阶,台阶分三层,台阶东西两侧各有一水泥台,西侧水泥台上南头放一双女式拖鞋,拖鞋北侧25cm水泥台上见一处12×22的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客厅门南侧头偏东南脚偏西北躺一全身沾满血迹的女尸,面朝上,脚和腿位于台阶上,双脚叠放在台阶顶层,左脚在上、右脚在下,双脚西距门框20cm、北距东门框75cm,右手臂向南伸展,左手放于腹部;死着上身外穿黑色细条纹衬衣、内穿绿色半袖T恤,均血染,赤足,右足面、足底均粘附大量血迹,左足底内侧粘附少量血迹(详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头部南侧地上在140×70cm范围内见大量点片状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尸体东侧见一70×78cm的血泊(拍照后棉签蘸取),尸体头部西侧110cm处地上见一团带血的卫生纸(拍照后原物提取),尸体上方空中有一根西屋东墙斜向北屋客厅南墙东部的晒衣绳,晒衣绳上搭一毛巾,毛巾下部粘有小片状血迹(拍照后原物提取)。客厅门呈打开状态,进门门口有女士左脚布鞋一只,门北侧地面上见一78×63cm的点片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门西北侧距门80cm、距西墙79cm处有两个马扎,其中有一个倒放、粘有大量点片状血迹的马扎(拍照后原物提取)。客厅内门北侧距门170cm、距西墙200cm放一木桌,桌西侧10cm处距西墙185cm、距南墙210cm的地面上见一粘有血迹的不锈钢单刃匕首(拍照后原物提取),柄长11cm,上有“美珑美利”字样,匕首刃部弯曲,刃尖缺失,匕首西侧扔放一女士布鞋,布鞋西侧50cm地上扔放一黑色镜框的眼镜(拍照后原物提取),眼镜北侧60cm地上见一只鞋垫,木桌北侧地上扔放一把粘有血迹的铁勺(拍照后原物提取),勺头向上弯曲,勺柄长25cm,桌北90cm处地面上扔放一马扎和一黑色电脑包(拍照后原物提取),电脑包内可见有一瓶果粒橙饮料、衣服、袜子、毛巾、两卷透明胶带、两张女孩照片、纸巾等,电脑包北侧15cm地上扔放一条粉红色碎花秋裤。木桌北侧地上在96×67cm范围内见大量点片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木桌西侧至客厅门口在119×321cm范围内地上见大量点片状血迹;客厅内靠东墙中部放一圆桌,靠西墙西部自西向东放有一大三小四个塑料水桶,塑料水桶北侧北墙上距地100cm处见有3044cm的点片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客厅西墙南部有一双扇木门与西侧卧室相通,呈打开状态,门北侧西墙上在122×119cm范围内见有点片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2处),血迹距北墙80cm、距地120cm。卧室内进门地上可见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卧室内顶东墙靠北墙放一木床,床长205cm、宽150cm、高45cm,床东头放有两个枕头,床西部扔放一被子,床上铺有白绿相间带有苹果图案的床单(拍照后原物提取),被子东侧床单上在62×8cm范围内见点片状血迹。亓某甲租住处院大门南侧东西水泥路向东一直通往南坦村,水泥路北由亓某甲租住处向东至曹某辛家东侧十字路口依次为曹某丁家、曹某庚家和曹某辛家,紧靠水泥路南侧为一东西水沟,沟宽145cm、深130cm,沟内流淌有深20cm的污水,在曹某庚家南侧水沟内打捞出一把菜刀(拍照后原物提取),菜刀全长29cm,刀柄长10.5cm,刀身长18.5cm,刃部见多处缺口。曹某辛家东侧十字路口东北角为曹明安家,曹明安家东隔一空闲地为曹某辛家新宅,空闲地南侧,西距十字路口30米处水泥路上见一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曹某辛家新宅东侧110米、水泥路北侧农田内有三个院落,为一小养殖区,自西向东依次为蔺祥廷家养猪场、曹明虎家新宅和曹某辛家养猪场。蔺祥廷家养猪场西侧玉米地内见一不锈钢刀具(拍照后原物提取),刀具北距水泥路11米、东距蔺祥廷家养猪场西院墙向南延长线2米,刀上有“SUPOR180多用刀”字样,刀全长31cm,其中黑色刀柄长13cm、刃部长18cm,刃部靠近刀柄位置宽4.6cm,刀尖部较圆滑,刀上粘附有泥土和血迹;刀具西侧17.6米玉米地内见一双皮鞋(拍照后原物提取),皮鞋北距水泥路9.9米,为一双棕色、鞋带系好的男式皮鞋,鞋上粘附大量泥土,左脚皮鞋的鞋底鞋跟处于鞋帮分离。曹某辛家东侧十字路口向南为一横跨水沟的小桥,桥面上见一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小桥向东为一偏向西南的水泥路,路宽5米,路西侧自北向南依次为何桂永家、闲院、曹明国家、何桂庆家,何桂永家大门位于院子东南部,朝东,大门东侧2.3米处水泥路上见一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水泥路东侧自北向南依次为曹冲家、何桂滨家、曹某甲家、曹某亥家,曹某甲家大门位于院子西南部,朝西,系双扇铁大门,进大门向东通往院子,院子东侧为东屋,南侧为南屋,西侧为西屋,北侧为带有东西耳屋和前厦的北屋,东耳屋内靠南墙顶西墙放一铁床,铁床北侧靠西墙放一写字台,写字台中部东侧台面上放有一叠废纸,纸上见两处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取)。另有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各一份,现场照片65张在案佐证。2.检验笔录2014年8月11日,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在高庄派出所对麻湾村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曰文的身体进行了检验。检验证实,赵曰文面部、颈部及双上肢散在点状、片状血迹。其上穿深蓝底白点短袖T恤衫,下穿浅灰色长裤,足穿黑色线袜。衣着上见大量点状及片状血迹,前侧多于后侧。左手掌尺侧见一长2.9cm缝合创口,桡侧近虎口处见一长1.5cm缝合创口,左环指末节指腹见一长1.2cm缝合创口,上述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周无挫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左前臂中段前尺侧见数处条状皮肤划伤及点状皮肤破损,右前臂远端背侧见一长2.4cm划伤。提取其面部、颈部及双上肢血迹6处,提取其所穿带血衣物。提取赵曰文血样。另有检验照片11张在案佐证。3.搜查笔录2014年8月12日15时25分至45分,侦查人员在高希娥的见证下,对犯罪嫌疑人赵曰文在济南的租房处历城区室依法进行了搜查。在房门后面,发现贴在房门上的字条一张,在东墙的壁橱的最下一格内发现“联想THZNKPAD”手提电脑一部,在电脑北边的方便袋内发现黑色平板手机一部、赵曰文的身份证及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800元及银行卡等物。根据房门后字条上的内容,在客厅餐桌下发现一盖有红布的碗,碗内有钥匙一串,共两把,侦查人员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另有搜查证、扣押清单各一份、扣押物品照片13张在案佐证。4.辨认笔录2014年8月12日16时55分至17时5分,侦查人员在亓建科的见证下,组织第一承租人李某乙对101室的租住人赵曰文进行了辨认。李某乙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5号照片的人就是转租其房子的赵曰文。另有辨认照片12张在案佐证。(四)鉴定意见1.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莱城)公(法)鉴(尸体)字【2014】7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杜某系被他人用锐器捅刺左胸部致肺动脉、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2.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莱城)公(法)鉴(门诊)字【2014】14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亓某戊损伤构成轻伤二级。3.法医物证鉴定书(1)莱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莱)公(物)鉴(遗传)字【2014】068号证实,在送检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35cm、距北侧曹某丁家南院墙38cm处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189cm、距北侧曹某丁家118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271cm、距北侧曹某丁家100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273cm、距北侧曹某丁家172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310cm、距北侧曹某丁家98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350cm、距北侧曹某丁家80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441cm、距北侧曹某丁家210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510cm、距北侧曹某丁家81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628cm、距北侧曹某丁家110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637cm、距北侧曹某丁家40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761cm、距北侧曹某丁家91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影壁墙南侧地面上、院内尸体西侧地面上的带血的卫生纸上、客厅内南台阶西侧水泥台上、卧室地面上、卧室内床上的床单上、曹某辛家东侧十字路口桥面上、何桂永家大门东侧路上、曹某甲家东耳屋内写字台上、赵曰文左面部暗红色斑迹处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亓某戊,支持该血迹为亓某戊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438cm、距北侧曹某丁家101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亓某甲租住处大门东侧660cm、距北侧曹某丁家150cm水泥路上点状暗红色斑迹处;院内晒衣绳上的带血毛巾上、尸体东侧血泊上、尸体南侧地面上、客厅内西墙上、客厅内北墙上、客厅门北侧地面上、客厅内门北侧地上的马扎上、客厅内小方桌北侧地上、客厅内小方桌西侧地上匕首的刀把、刀刃处、客厅内小方桌西侧地上的眼镜上、客厅内小方桌北侧地上的带血铁勺上、曹某辛家东侧十字路口东约30米路上、赵曰文所穿蓝底白点短袖T恤的右袖口和前襟处、赵曰文所穿浅灰色休闲裤右裤腿上、赵曰文左前臂暗红色斑迹、赵曰文右肘窝处暗红色斑迹、赵曰文右手背血迹暗红色斑迹处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杜某,支持该血迹为杜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赵曰文所穿浅灰色休闲裤左裤腿的暗红色斑迹处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赵曰文,支持该血迹为赵曰文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曹某庚家南侧水沟内木把菜刀的刀把、刀刃处、蔺祥廷家养猪场西南侧玉米地内刀具的刀把、刀刃处、曹洪虎家新宅南侧玉米地内的一双棕色皮鞋上均未检出人基因分型。(2)莱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莱)公(物)鉴(遗传)字【2014】12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外缘干扰的前提下,倾向于亓某乙、亓某戊为该死者的配偶-生物学子女,支持该尸体为杜某。4.莱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莱)公(刑)鉴(理化)子【2014】63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送检的杜某心血、胃内容中均未检出常见毒物。5.山东省公安厅鲁公物鉴(遗)【2014】(96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SUP⊙R”牌尖刀刀柄右侧面前段检出人血迹,支持为赵曰文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SUP⊙R”牌尖刀刀体右侧面前段、左侧面前段检出人血迹,支持为死者杜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SUP⊙R”牌尖刀刀柄左侧面后段检出混合血迹,不排除来源于赵曰文、杜某。6.莱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莱)公(刑)鉴(痕)字【2014】5号整体分离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断刃和现场提取的单刃匕首原属同一整体。(五)物证单刃匕首、多用刀各一把,经被告人赵曰文当庭辨认,确认是其作案工具;眼镜、手提电脑、电脑包、平板手机等物品是其平时所用之物;皮鞋一双,是其作案时所穿;马扎、铁勺等系现场之物。(六)书证1.大润发历城店银联POS签购单复印件、购物发票复印件各1张,银座超市洪楼店购物小票、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销售凭证复印件1张各1张,证实被告人赵曰文2014年8月10日下午从大润发、银座商城购买作案工具的情况。2.被告人赵曰文书写的字条1张,证实从济南到莱芜被害人租房处的路线以及对济南租房处物品的处理情况。3.莱芜市公安局综合接处警记录单、120指挥调度中心出具的电话受理登记单、120指挥调度中心出具工作说明1份,证实案发后群众打110、120报警的情况。4.户籍证明二份,证实被害人亓某戊、被告人赵曰文的年龄、身份等情况。5.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杜某被杀后户口注销的情况。(七)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赵曰文在大润发和银座商城购买刀具的情况。电话报警录音,证实被告人赵曰文电话报警情况。(八)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赵曰文手机待机时画面,内存通话记录及短信照片、清单、内容。(九)被告人赵曰文供述与辩解今年三月份,我在济南工作时通过百合网认识了亓某戊,当时她在燕山银座珠宝店干收银员。后来二人在百合网实体店内见了面,就开始交往。5月份,我和她在我租住的地方同居了。7月中旬,我陪她到齐鲁医院检查,发现她怀孕了。她就请了假,我跟着她回她莱芜的老家。到了亓某戊父母的租房处,跟她父母、姐姐、姐夫见了面,说亓某戊没结婚就怀孕是我的不对,并提出要结婚先在莱芜买房子。我回滕州与父母说了与亓某戊的事,父母同意我们结婚,但买房子的事再商量。后来亓某戊和她的姐姐到了滕州,见了我的家人长辈,说了一些结婚风俗方面的事,没谈买房子的事。8月2日,我陪父母到了莱芜见到了亓某戊的父母,她父母坚持先买房,后结婚,最后也没达成一致意见。我跟父母回了济南,临行时亓某戊的父亲要求在莱芜买不买房子五日内给个答复。8月4日下午,亓某戊和她父亲、姐姐、姐夫来济南我租房处,先将亓某戊放在租房处的所有东西拿走了。离开时,亓某戊的姐姐告诉我,她将我钱包内的4900元钱拿走了,说是亓某戊打胎用。后来还发现亓某戊用我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转走了1000元。我连夜赶回滕州告诉了父母,父母很生气,不同意我们结婚了。后来我给亓某戊打电话,从她的话里听出亓某戊有点想放弃的念头。后来打电话她不接,发短信也不回。2014年8月10日,我回到济南,从洪家楼大润发超市内买了一把“苏泊尔”牌菜刀,从洪家楼银座超市内买了一把“美龙”的水果刀。我买刀的目的,是想跟亓某戊同归于尽。8月11日早晨7点左右,我从济南拼车来到莱芜,直接到了莱城国贸,然后打车来到亓某戊父母的租房处。我带着两把刀(刀在电脑包里放着),叫开了她家大门,亓某戊的母亲问我过来干啥,我没说话,跟着她进了屋。谈到房子和钱的问题,亓某戊的母亲又数落了我好几句,让我们各自重新找。我让亓某戊到里屋去,自己和她母亲谈一谈。我对她母亲说30万元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她缓一缓,她不同意,然后又旧事重提,一直重复说我家的人的不是,当时我很生气,就想杀死她。我拿出电脑包里的水果刀,左手持刀朝她脖子左侧用力捅了一刀,她站起来面对着我大喊,我就拿水果刀朝她的上身和脖子位置乱刺,连着捅了十来刀。她一边喊一边捡起地上的马扎朝我打,我右手将马扎抓住,还是朝她刺。亓某戊从里屋跑出来,将她的母亲往一边拉,我还是朝她母亲乱刺,有两三刀刺到了亓某戊的脸和脖子,亓某戊拉着她母亲往门口走。这时发现水果刀被刺得变形了,刀刃弯了,没法再刺了,看到水桶上面的菜板上有把锈迹斑斑的木把菜刀。我顺手丢了水果刀,左手拿起菜刀朝亓某戊母亲的脖子位置一通乱砍。亓某戊母亲两手抓住了菜刀,亓某戊跑到里屋打电话了。因手上有血,有点滑,菜刀夺不过来,我就使劲往电脑包那边拉。到了电脑包跟前,左手和她夺刀,右手拿出包内的那把菜刀,朝她的脖子位置又砍了两刀,她就松手了,我把她家的那把刀也夺了过来。这时,亓某戊从里屋跑出来向门外跑,我丢了她家那把刀,左手拿着我带去的那把刀朝亓某戊追了过去。亓某戊跑出大门往东跑了,我在后面追,她往东跑到南北路上,又往南跑,我也往南追,往南追了两三米,看到亓某戊身上也流着血,有点心软了,不想再追了,就转身往北跑了。我想赶紧跑掉,往北又往东走了一段路,进了一片玉米地,将刀扔掉了。出了玉米地,看到北边是高速公路,我穿过铁丝网,钻到了高速路里面,又到了高速路北边。我当时浑身是血,左手也受伤了,就招手拦车,也没拦到车。后来拦停了一辆黑色轿车,求他帮忙打110,他让我让一让,接着开车走了。再后来遇到一位在高速路上打扫卫生的妇女,就借她的手机打了110,说我和我的女朋友家闹矛盾打架了,受伤一直在流血,希望警察赶快来,说我在莱泰高速路上,还念了路南边的一个标志,接警人员让我在路上等着。过了约十分钟有人打电话来,问我在哪里,他们马上就到。很快看到一辆警车过来,车上下来几个人,给我戴上手铐,将我送往医院了。关于被告人赵曰文的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重,应取消限制减刑;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亓某戊与被告人赵曰文系恋爱关系,被害人亓某戊怀孕后因结婚买房问题与被告人赵曰文产生纠纷,后以打胎为由从被告人赵曰文处取走现金4900元,用赵曰文支付宝支付个人透支款1000元。被害人亓某戊不告而取虽有不妥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赵曰文仅因恋爱纠纷,就携带两把刀具长途赶赴被害人家中,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犯罪情节恶劣且犯罪后果严重,但考虑到被告人赵曰文系投案自首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原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量刑适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曰文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曰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且赵曰文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刑一初字第1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曰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翠焕代理审判员 海媛媛代理审判员 袁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