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苏永良、黄均松等与王华忠、吴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良,黄均松,黄伟松,黄深松,黄宇松,王华忠,吴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打字:印发份数:1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69-1号申请人苏永良。申请人黄均松。申请人黄伟松。申请人黄深松。申请人黄宇松。被执行人王华忠,沙埠镇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吴光英,沙埠政府临时工。申请执行人苏永良、黄均松、黄伟松、黄深松、黄宇松与被执行人王华忠、吴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华忠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钦南执字第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凤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