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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柳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灿、张美莲诉被告常国伟、张秋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张美莲,常国伟,张秋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00349号原告张灿。原告张美莲。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才华、杨琳琳(实习),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国伟。被告张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张美莲诉被告常国伟、张秋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灿、张美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常国伟名下的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60号院4号楼2单元2层18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常国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60号院4号楼2单元2层18号(xxx)房屋。二、冻结原告张灿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海支行卡号为xxx存款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文文审 判 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呼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