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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施育清与陈振祥、柯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育清,陈振祥,柯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施育清,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振祥,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柯兴勇,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育清与被告陈振祥、柯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梅秀速 录 员  庄月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