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闫宾诉被告吕树园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闫某,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吕某,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