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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李某。被告:尤某。委托代理人:黄道翔,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尤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