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李某。被告:尤某。委托代理人:黄道翔,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尤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