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龙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龙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河南龙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洋,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南龙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422077897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3日,出票人为河南龙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甘肃科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龙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继昌审判员 董笑波审判员 黄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