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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志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8号。法定代表人彭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叶敏,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贝,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