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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君与孙洪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孙洪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401-1号原告:王君,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孙洪丹,住长春市二道区。552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诉被告孙洪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洪丹名下的价值68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洪丹名下的财产,价值68万元。查封原告王君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园东小区23栋805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08.86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0497**号,丘地号3-24—11-10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