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保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39号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华,男,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681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下山村委会七队,捕前租住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北路三幢403房,无业。2010年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张保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张保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张保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上诉人张保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表示服判息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保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保华撤回上诉。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振伟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焯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