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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西新广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新广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新广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兴现存平叁坡324国道南侧平叁砖厂后面。法定代表人闫华荣。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德城码头往企防旧路200米。法定代表人覃进贤。本院在执行广西新广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防城港市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皮祀昭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