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方旭、沈阳瑞诚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0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1766101-4)。负责人:刘信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浩峰,该行职员。被告:方旭,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瑞诚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385238-6。法定代表人:金生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畅,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晶,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被告方旭、沈阳瑞诚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