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法、王晓惠诉被告李志峰、谷淑君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827号原告王金法。原告王晓惠。被告李志峰。被告谷淑君。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法、王晓惠诉被告李志峰、谷淑君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法、王晓惠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法、王晓惠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志峰、谷淑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法、王晓惠撤回对被告李志峰、谷淑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金法、王晓惠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