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耀辉与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辉,金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李耀辉。被告:金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辉与被告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辉撤回对被告金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耀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