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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耀辉与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辉,金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李耀辉。被告:金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辉与被告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辉撤回对被告金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耀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