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薇、宋治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薇,宋治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王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薇,女,1987年出生,汉族。被告宋治光,男,1964年出生,汉族,职工。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薇、宋治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洪林杰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包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