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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薇、宋治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薇,宋治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王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薇,女,1987年出生,汉族。被告宋治光,男,1964年出生,汉族,职工。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薇、宋治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洪林杰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包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