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苏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余下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