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27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被执行人:付锦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付锦国在银行存款3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锦国在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