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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冯大文、冯光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洪健,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薛开创,该行职工。被告冯大文。被告冯光衡。被告冯伟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冯大文、冯光衡、冯伟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严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