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向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向某,务农。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贵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