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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窦宏银与王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宏银,王治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55号原告:窦宏银,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治国,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宏银与被告王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宏银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治国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窦宏银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治国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