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礼开与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礼开,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礼开。委托代理人周隆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清河村11、13社。法定代表人吴明星,职务经理。上诉人王礼开与被上诉人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礼开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1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王礼开就与松辉公司发生确认劳动关系、保证金、经济补偿金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6月13日,该委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5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王礼开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与松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松辉公司退还王礼开保证金(押金)500元,并驳回王礼开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王礼开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庭审中,王礼开否认系自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陈述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松辉公司未为王礼开办理养老保险。王礼开还陈述是松辉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因是王礼开要求松辉公司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松辉公司不同意,遂要求王礼开离职,将王礼开辞退。松辉公司陈述,是王礼开自动离职,离职时也未告知松辉公司离职原因。一审另查明,仲裁裁决王礼开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与松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王礼开与松辉公司双方均未对该项裁决提起诉讼。王礼开在一审中诉称:王礼开于2009年4月20日入职松辉公司,为搬运工,松辉公司要求王礼开交纳保证金500元。王礼开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270.42元/月。工作期间,王礼开与松辉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松辉公司也未为王礼开办理社会保险,王礼开于2014年1月25日解除了与松辉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松辉公司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王礼开现诉至法院,请求:松辉公司向王礼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352.1元。松辉公司在一审中辩称:2011年12月起,王礼开由重庆广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遣至松辉公司处工作,并由该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在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礼开承诺要求松辉公司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王礼开是自动离职,松辉公司不应支付王礼开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双方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王礼开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与松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双方均未对该项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满足两个法律要件:一是存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二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礼开以松辉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则应当对上述两个要件事实提出主张并举证证明。本案中,虽然存在松辉公司未为王礼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但王礼开同时陈述系因王礼开要求松辉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松辉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礼开并没有主张是王礼开以松辉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故王礼开主张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王礼开的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原告王礼开与被告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王礼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一审宣判后,王礼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352.1元。主要理由如下:上诉人系被上诉人口头辞退,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被迫解除。被上诉人在要求上诉人签字同意不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同时,承诺每月向上诉人发放补偿金,但被上诉人却不守信用,一直不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补偿金是被上诉人不缴纳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既然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发放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则上诉人签署的同意被上诉人不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承诺也应该无效。被上诉人松辉公司未作答辩。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礼开再次陈述,系被上诉人松辉公司将其辞退的。原因是王礼开要求松辉公司给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松辉公司不同意遂将其辞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根据一、二审王礼开的陈述,其均认为系松辉公司辞退他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王礼开并没有主张是王礼开以松辉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故王礼开主张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前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王礼开的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礼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艳代理审判员 胡 俊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琳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