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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开原市城东乡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开原市城东乡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东乡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孟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09)开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某某村民委员会用本村村民机动地(黄生房后地)十二亩抵顶给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耕种三十年(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偿还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全部债务。后被执行人反悔,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再次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04年1月1日拖欠的工��款人民币34.789.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20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在下一轮土地承包费中给付。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9)开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衡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