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庆云县俊成商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庆云县俊成商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69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森,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庆云县俊成商厦。住所地:德州市庆云县新华路628庆云供销商厦。负责人:袁俊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俊,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庆云县俊成商厦著作权侵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庆云县俊成商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李连冰代理审判员 张小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秀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