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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宋蜀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宋蜀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3199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强,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10861301-X。委托代理人边旭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党勇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89218633-X。委托代理人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蜀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涛,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八局五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分公司)、被告宋蜀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忠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占军、人民陪审员赵文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八局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边旭峰、党勇强、被告平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朝兵、被告宋蜀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涛、尚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十八局五公司诉称,2014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宋蜀江驾驶粤BLF2**号小型越野轿车,行至延西高速铜川段K774+350m延安方向时,冲撞到十八局五公司铜旬1标施工区域内脚手架,酿成交通事故。经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被告宋蜀江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安分公司、被告宋蜀江赔偿:1、购置钢管费用6374.02元;2、拆、安钢管架费用5760元;3、模板修复费用5250元;4、拆、安钢筋费用6556.54元;5、静载实验费用40336.17元;6、架管租赁费用24816元;7、更换脚手架进出场费用3840元;8、专家论证费用20000元;9、脚手架进出场费用94080元;10、施工人员闲置费66000元;11、应得奖金70000元;12、占道逾期11天,费用121418元,合计464430.73元。并由被告宋蜀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平安分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该公司只承担本次事故的直接损失。被告宋蜀江辩称,原告十八局五公司的施工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次事故的间接损失均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18时许,宋蜀江驾驶其弟宋文波的粤BLF2**号小型越野轿车,行至延西高速铜川段K774+350m延安方向时,撞到十八局五公司铜旬1标施工区域内脚手架,致脚手架损坏。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宋蜀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于2014年8月10日送达宋蜀江。2014年8月1日,十八局五公司委托西安正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直接损失进行公估,结论为损失金额89092.72元。诉讼中平安分公司对该公估结论不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1月6日,作出铜价认鉴定(2015)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撞损施工区域内脚手架等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值为人民币34596元。十八局五公司对该结论书提出异议,认为损失过低,同时要求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书面答复。2015年2月25日,该中心书面答复,不变更鉴定结论。十八局五公司依法又申请复核。2015年5月28日,十八局五公司书面自愿撤回复核申请。平安分公司及宋蜀江对价格鉴定结论书均无异议。诉讼前,本院依十八局五公司申请,对宋蜀江驾驶的小轿车采取了诉前保全。诉讼中,十八局五公司撤回对宋文波的起诉,并与平安分公司就本次事故的直接损失(诉请部分第1-6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确认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另查,宋蜀江驾驶的粤BLF2**号小型越野车在平安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并在该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并不计免赔。本案的焦点一是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否采信?二是本次事故对十八局五公司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多少?关于焦点一,宋蜀江举证现场照片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证明十八局五公司施工设施不符合规范,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十八局五公司质证认为,其公司在高速路上的设施符合设计规范,事故责任认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已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作出责任认定,宋蜀江对责任认定书未申请复议,其提供的设计细则并非国家强制规范,故本次事故的责任书应当认定。关于焦点二,十八局五公司诉请的间接损失有(诉请部分第7-12项),1、更换的脚手架进出场费用3840元。十八局五公司举证的监理日志记载进行了更换脚手架。宋蜀江不予认可并未提供证据。经查,事故发生进行了脚手架更换,更换必然会产生相应费用,但因具体金额不能确定,故酌情认定3000元。2、专家论证费用20000元。十八局五公司举证有专家报告册、领款单。宋蜀江不予认可并未提供证据。经查,事故发生后,监理日志在7月31日记载“待专家论证后再进行施工”,可以确认属实,故该项损失应予认定。3、脚手架进出场费用94080元。十八局五公司举证有延缓费用统计表及脚手架进场登记表,宋蜀江不予认可并未提供证据。经查,十八局五公司的统计表为本公司制作,无第三方证明,故不予认定。4、施工人员闲置费用66000元(200元/天×11天×300人)。宋蜀江不予认可并未提供证据。经查,事故发生后有停工事实,施工人员闲置客观存在,费用可酌情认定30000元。5、应得奖金损失70000元。十八局五公司举证有陕高速铜旬发(2014)94号文件及支付报表,宋蜀江不予认可并未提供证据。经查,陕高速铜旬发(2014)94号文件中有关于十八局五公司“在7月20日左右幅全部完成,奖励2万元,7月31日完成奖励1万元,8月10日完成奖励1万元,8月20日完成奖励3万元”的记载,因本次事故7月31日,8月10日,8月20日的工程量无法按时完成。共计5万元奖金必然失去,应予认定。6、占道逾期30天,计121418元(11038元/天×11天)。十八局五公司举证有《铜旬高速关庄互通立交施工监管协议》,宋蜀江不予认可并未提供证据。经查,十八局五公司因施工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耀分公司签订施工监管协议属实,但逾期占道的费用,双方尚未确定,故不予认定。以上可以认定的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103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宋蜀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平安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十八局五公司与平安分公司就本次事故的直接损失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故由平安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十八局五公司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十八局五公司直接损失48000元。平安分公司与宋蜀江签订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直接损失赔偿责任,故宋蜀江应当承担十八局五公司因本次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共计10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48000元;二、宋蜀江赔偿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损失103000元。本案鉴定费12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诉讼费9144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84元,宋蜀江负担2560元;保全费1020元,由宋蜀江负担。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赵忠义审 判 员  张占军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