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忠金与肖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金,肖桂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刘忠金,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肖桂根,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金诉被告肖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刘忠金负担。审判员 罗宝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