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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尹建军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玲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