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尹建军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玲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