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何传运与何家民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何传运,男,193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何家民,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0439号民事���决,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何家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何传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家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家民之妻李井荣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款,该执行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何传运赡养费属夫妻共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家民之妻李井荣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70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