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章翡与林由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章翡。被执行人:林由金。本院在执行章翡与林由金(2015)台三执民字第8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由金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832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锦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