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797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崔某甲。被告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