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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797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崔某甲。被告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