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福义与被告郑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义,郑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彭福义。被告:郑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福义与被告郑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福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福义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勇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福义自行负担。退还原告彭福义1025元。审判员 彭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