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晓景申请宣告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晓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海特字第24号申请人:罗晓景。委托代理人:王连国。申请人罗晓景申请宣告王水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晓景称,其丈夫王水启于2015年1月19日随“鲁潍渔62677”号船在出海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有关机关已出具证明,其已无生还可能,故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水启死亡。经查:王水启,申请人罗晓景系妻子。其2015年1月19日随“鲁潍渔62677”号船在出海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有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水启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发出了寻找王水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水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水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有关部门也证明其不可能生还,至公告查寻期届满,其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罗晓景作为王水启的妻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水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