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公安医院申请执行王玉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33号高碑店市公安医院申请执行王玉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碑店市公安医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道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