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汪磊与胡世军、定远县绿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磊,胡世军,定远县绿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成文,孙成友,杨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汪磊,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胡世军。被申请人:定远县绿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军,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凌家湖农场。被申请人:孙成文。被申请人:孙成友,约42岁,个体户。被申请人:杨东胜,约42岁,个体户。申请人汪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账号:200*************************18中的28万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汪磊在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95中的现金28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18中的28万元予以冻结。对申请人汪磊提供的担保财产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95中的现金2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庆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