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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集鑫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界债权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集鑫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刘世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集鑫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80-382号,组织机构代码26014427-0。法定代表人苏国添。被执行人刘世界,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集鑫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界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集鑫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刘世界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世界的财产共计人民币78663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76752元、案件受理费860元、执行费1051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