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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汉英诉冯芙蓉、韩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刘汉英,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芙蓉,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兴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硚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芙蓉、韩兴旺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芙蓉、韩兴旺的银行存款26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华勇审判员  周取才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