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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星星诉被告史军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星星,冯浪浪,史会杰,史军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山西大运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赵星星,男,199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冯浪浪,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史会杰,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史军生,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二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星星诉被告冯浪浪、史会杰、史军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山西大运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星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星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星星承担。审 判 长  张志成审 判 员  冯海潮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