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法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禾乐公司、罗介奇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海南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法清字第1号申请人XX。被申请人海南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罗介奇。2015年2月11日,申请人XX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4)海南一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海南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海南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乐公司)进行公司清算。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法清(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XX对禾乐公司进行的公司清算申请。案件在审理中,申请人XX以禾乐公司的股东XX与罗介奇已经达成清算结果及已经拟定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进行公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司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XX以禾乐公司的股东XX与罗介奇已经达成清算结果及已经拟定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进行公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司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XX撤回申请公司清算诉讼。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和代理审判员 蓝海燕代理审判员 卢静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涂立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核:陈文和撰稿:陈文和校对:涂立辉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印制(共印20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