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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军与张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军,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591号申请人郭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众、李海燕,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鹏,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以上身份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郭军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鹏名下位于灵武市一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228万元)。担保人宁夏龙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鹏名下位于灵武市一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228万元)。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