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界首市农商银行申请执行李美荣、刘建波、刘徳礼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美荣,刘建波,刘徳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553号。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美荣,女,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刘建波,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刘徳礼,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美荣、刘建波、刘徳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美荣、刘建波、刘徳礼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29000元,案件受理费858元,执行费335元,共计30193元。经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