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久安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刘西刚,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胡勺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久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双丰大道东段北侧东山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久安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3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93元,由原告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