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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邦发与安徽新徽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家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发,安徽新徽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家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13号原告:王邦发,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新徽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胡家宇,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王邦发诉被告安徽新徽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家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家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