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星与被告宋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61号原告韩星,女,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中心小学教师,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宋杰,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商丘市工商银行员工,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原告韩星与被告宋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星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价值30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韩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星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邹庆华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