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传颂与顾征东、李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颂,顾征东,李瑞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王传颂。被告顾征东。被告李瑞香。原告王传颂诉被告顾征东、李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传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征东、李瑞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传颂诉称,被告顾征东、李瑞香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于2013年5月5日向其借款6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3年12月5日归还,双方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仍未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顾征东归还借款60000元;被告顾征东支付以借款本金60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被告顾征东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瑞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顾征东、李瑞香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由于资金短缺,现向王传颂借到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借款期限为从2013年5月5日到2013年12月5日止。如借款人逾期还款,自借款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准许上浮利息的四倍结算违约金,给出借人作为经济补偿,直到还清本息之日为止。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主张权利与此相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全部有借款人及担保方承担。担保方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如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签字时出借人支付给借款人现金陆万元整,借款人不再出具借据。被告顾征东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李瑞香在担保方处签字,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5日。审理中,原告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间,被告顾征东陆续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2013年5月,被告顾征东以做生意紧缺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其于2013年5月5日在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上海宾馆内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顾征东,被告顾征东当场撕毁了之前10000元的借条,并向其出具了金额共计60000元的借条,被告李瑞香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上述借款中20000元为其自有资金,40000元系其从其弟弟王某处借款后再转借给被告顾征东。借款后,两被告分文未还,故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单、借款凭证、银行存款回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征东、李瑞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对此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顾征东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现借款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顾征东未还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顾征东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顾征东支付以借款6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由于借条中明确约定,被告李瑞香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故被告李瑞香应为被告顾征东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征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传颂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被告顾征东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李瑞香对被告顾征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3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923元,由被告顾征东、李瑞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俞惠初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人民陪审员 沈云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来自: